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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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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发放对象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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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发放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家的经济水品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广大群众在政府征地补偿时应当积极配合政府人员的工作,并且有异议的及时与政府人员沟通。在征地补偿费未发放之前,还需要及时注意发放款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