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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审终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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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审终审的案件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的案件有哪些
理论上一审终审的案件包括三类:一、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二、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三、适用民诉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处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根据民诉法第二十条,当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某案的一审的时候,因为不存在上级法院因此不能再上诉,实质性属于一审终审。按照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即小额程序一审终审。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终审。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