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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名的侦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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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名的侦办单位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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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一、贪污贿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刑法从382条至386条的15个条文中,规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各种具体罪名和处罚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


(二)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二、贪污贿赂案件能适用缓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