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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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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费
诉前财产保全费
  民事撤诉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费应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即原告)承担,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比例交纳,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