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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侵占罪处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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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侵占罪处罚通告
侵占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1]


1、侵占罪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2、侵占罪立案标准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以上便是侵占罪的法律规定的详细内容,通过阅读我们知道,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构成有两个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应是故意的,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之物的目的,二者缺其一都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