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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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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
广东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广东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诉刑事责任. 如果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依法是可以调解的. 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派出所进行调解而不公诉是不行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