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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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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二十五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你是否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你在公司里工作了几年,应该是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你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