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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3.03W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请问一下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怎么理解呢?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债务人再借一笔款再找一个保证人来保证,用来偿还已届清偿期的贷款.而再借的这笔款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用来清偿以前的贷款的,这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前后两笔贷款是一个保证人,这个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张三从银行借了500万,李四是保证人,这笔借贷快到期时银行要催账,张三和银行协商又借500万,这500万是用来还前一个到期的500万的,王五是保证人,王五不知这笔贷款是用来还贷的,王五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李四,那么李四对后一笔借贷也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