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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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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叁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目的是立足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以便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失,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赔偿塬则,即“无过错责任”塬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均需无条件地先行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均应无条件地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无条件”包括司机无证驾驶、醉驾以及逃逸等情形。然而,保险公司就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只是对受害人“无条件”,对肇事司机则是“有条件”的,即在有些情形下,保险公司“无条件”赔付受害人损失后,享有对肇事司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