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吧 > 法律顾问 > 法律

庭审答辩意见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2.79W
庭审答辩意见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答辩意见


1、答辩人已向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035万元(占合同总额1150万元的90%),认可尚欠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质保金115万元(占合同总额1150万元的10%)。

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的全部义务,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总额90%的款项,计1035万元,对于剩余的质保金115万元,答辩人也想尽快支付剩余款项115万元,但由于经济环境影响,2011至2014年期间,答辩人亏损严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为此答辩人还曾该笔款项与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协商过,但双方未协商成功,一句话,答辩人对欠款金额115万元是无异议的。

2、答辩人认为某变压器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畸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1)在答辩人已经履行合同总额的90%付款义务、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下,答辩人仅仅拖欠某变压器有限公司115万元质保金,虽然合同中有约定“如果逾期不付,则每延期一天,罚款未付款的0.5%”,但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却主张420万元之多的违约金,也达到逾期未付款项115万元的3倍还多,违约金数额畸高,不在合理、正当的范围内。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逾期未支付115万元,也不可能造成损失达到420万元,被告的主张明显有违生活常理、有违商业惯例。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依法合同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等,均对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详细的规定,特别提到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同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4)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利率一般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综上,答辩人认可尚欠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质保金115万元,但对于其主张的过高违约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同时,希望某变压器有限公司多考虑双方的合作。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某顾问公司拖欠原告115万的质保金,已经是违约行为。但是原告要求的420万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已经超过实际损失3倍以上。法院结合有关证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降低调整。以上这个合同违约金过高的判例非常典型,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双方应该明确合理的合同违约金比例,不能过高或者过低。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山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