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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女方权利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4.87K
婚姻法离婚女方权利
新婚姻法对女方不利,应该如何维护权利

2011年4月28日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遭到了非常多女性朋友的批判,其中最尖锐的是“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简单来说,这个规定打破了非常多女性的价值期望,要求的婚前男方买房,结果离婚了自己却得不到这个房子,人财两空,愤愤不平。


很多人简单理解为,如果男方婚前买房离婚后女方净身出户,不利于对女方权益的保护。从法律和道理来讲,我认为这个规定没问题,做一个极端的假设,如果不要这么规定,那结婚一个月离婚,一下子就分走几百万的房子,我认为更加的不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