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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人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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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年人养老保险
老年人养老保险政策
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养老保险政策如下: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和资金由各地自行确定和安排。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满15年

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规定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新规:不同制度养老保险可接续

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规定,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昨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做客中国政府网访谈节目时,回答了公众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多个提问。

胡晓义表示,转移养老保险的意义在于,要实行城乡统筹就要解决跨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问题,也要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城镇化的速度非常快,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甚至上千万的新的人口流入城镇,不同制度之间由于人群流动而产生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问题成为很突出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就是解决这个问题,涉及的人群以农民工为主,可以解决他们的累计性、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的问题。

很多外出务工人员关心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否让自身利益受损,胡晓义对此表示,如果参保人到了60岁,但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不满15年,那就应该把他的关系在新农保里进行结算,但是要把他职工养老保险里参保年限里面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全部转移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里面,包括他的利息一块转移到新农保里,这样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多了。

如果参保人已经缴费满15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到60岁结算时就会把他后来在农村参加新农保的缴的个人账户的钱给他转移到职工养老保险的他的个人账户里。“所以不管从城里转回农村,还是从农村转回城里两头都不吃亏。当然这个界限就是你是不是在职工养老保险里缴费满15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