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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6条的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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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6条的第二款
评析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这里的“合理期间”没有固定时间标准,只能依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及不同的质量问题,根据日常经验判断正常情况下,买受人应该在什么时候发现质量问题。简单说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