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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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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变更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公司必须首先提交变更报告书,包括变更的目的及变更的具体内容,经股东大会审批、备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被视为违法。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以后,无论是继续存在的存续公司,还是合并以后的新设公司,都会发生业务职能的变更,都需要变更公司章程。业务职能变更和公司组织变更是同一变更过程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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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探讨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如果没有其他侵犯公司或者股东权益的行为,问题很难处理。两个股东之间缺乏必要的调和空间和余地,我猜想,公司的董事会或许就是两个股东选派了人员组成的,这样董事会和股东会造成权利竞合,可能造成越权表决、职权不清的混乱状态。
大股东的如此做法,固然对小股东不利,但对其本身同样不利。因为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大股东出资多,承担的风险也大,如此下去,对其自身也是损害。
其实这种股东人数不多的公司,在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上,应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在成立之初设计好公司章程,大股东可能掌握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小股东可以在监事会中多占席位,如此平衡大小股东之间的权利。
问题之所以出现,我想以当初公司章程和内部运作机制没能设计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