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保底条款都是无效的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中又明确认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也就意味着联营主体排除了自然人的出现。那么根据民法中法不禁止则为允许的原则,且在其他法律法规无明确禁止之条款中可以认定个人投资中约定保底条款是有效的。但法律也约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我国《证券法》和《期货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证券公司不可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客户做出收益或赔偿损失的承诺,从事投资咨询行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以及分享投资或分担投资损失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证券投资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经营活动,保底条款违背经济和市场规律,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故在这种投资合作中约定的保底条款违背了风险、公平公担的原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