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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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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手段有哪些
仲裁裁决执行手段有哪些

仲裁裁决的执行措施,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书时,可以根据被执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金钱债权,就是指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为金钱权利,即责令义务人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对这种裁决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⑤对特殊标的的执行措施。


2、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生效仲裁
裁决书所确定的责令义务人向权利人交付特定财产或者完成指定行为的义务,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 产或者行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①对财产交付的执行。 具体包括:经执行员交付;由有关单位转交;由有关公
民交出。②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③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④办理财产证照转移手续。


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者延期利息,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限期履行义务所采取的执行保障措施。


强制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主要适用于 执行金钱债务,强制制度迟延履行仅适用于给付金钱以 外的其他案件。


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5、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是指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其所享有的债权平等受偿的制度。


6、继续执行:继续执行,就是在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对于义务人
暂时没有履行的债务部分,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