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先仲裁后诉讼驳回民事裁定书是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