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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兼自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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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兼自诉件
最近看了公诉问题,请问公诉兼自诉是什么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都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刑事追诉权的具体行使,不外乎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垄断主义,即刑事案件全部要由专门机关进行侦查后,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不允许私人自诉,以美国、日本、法国等为代表;另一种是公诉兼自诉制,即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对部分案件则允许公民个人提起自诉,包括英国、德国、俄罗斯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1]我国亦采公诉兼自诉制。由于在公诉兼自诉的模式下,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而两者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自诉制度的具体设计。我国目前的自诉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然而,由于在1996 、1997 年分别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时未能对自诉制度进行适时的全面清理和规范的整体设计,未能真正理清公诉与自诉的关系,因而使得自诉制度无论在理论积淀还是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重大缺陷,不仅未能实现预期的理想效果,相反还对公诉的作用还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