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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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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哪些特点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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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哪些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