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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连带责任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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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连带责任时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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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则默认保证期间为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责任。

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