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何时实现及能否实现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别审判人员滥用诉讼中止弹性条款,造成一些不应当中止诉讼的案件被中止。
而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即使当事人认为中止诉讼不当,也无处可诉。
这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不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逃避审限约束,使个人免受追究。
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当发现案件审限将至,就裁定中止诉讼,逃避内部监督二是规避法律规定,不正当拖延诉讼。
有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办案法官为回避矛盾,同时,为防止案件超审限,应付催办的当事人,寻找理由中止久拖不决的诉讼三是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错误使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及弹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