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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损坏公共财物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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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损坏公共财物罪立案标准
损坏公共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有:
1.破坏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破坏行为毁坏公私财物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