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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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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指定管辖

在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该法院无法行使管辖该案件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形式,我们把它叫做指定管辖。法院对于案件管辖的方式有很多,但是有很多管辖权的定义不被大家所熟知。下面本站网小编就给您科普一下指定管辖的一些定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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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移交管辖指定是哪里?

需要重新计算。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
所以需要先明确此处的两种情形具体指什么。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以看出,上述不计入审限的情形就是指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而不计入审限的实质意思就是将移送管辖之前的时间给剔除。质言之,民事案件中存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办案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民事案件关于审限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案件。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办案期限需要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