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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与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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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与社会抚养费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7 号 )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并未修改仍然有效。其中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如下 :


1、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3、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福州市计生条例抚养费规定根据提前生育、超生和婚外生育三大类别进行不同比例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我国人口数量和质量。针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相关法律条例也是做出了明确规定,不依法缴纳的可以有人员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