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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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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减刑法院管辖
死缓减刑有哪些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对死刑缓期执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被判死缓说明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对于死缓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但是减刑年限上有限制,对于死刑犯,最低减刑是二十五年,而死缓减刑则最低二十年。一般情况下,减刑必须要求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或者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