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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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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成立要件
股权质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综上所述,股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持有股份的股东可以将其质押,这样可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如果办理成功,当天股权质押生效。应该注意,股权质押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比如股份可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