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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滞纳金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7.91K
工伤保险滞纳金
工伤保险加收滞纳金责任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受理条件:在市直企业等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产生保险费拖欠时,应加收滞纳金。办理程序:1、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册》,向欠费单位发出《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2、受理责任人即时受理。对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3、用人单位补正相关材料;4、初审责任人进行申报核定,并录入相关信息;5、科长复核,进行审核结算;6、初审责任人、科长签字盖章,并加盖申报审核专用章;7、工伤保险科收费;8、建立《工伤保险缴费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