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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劳动法员工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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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劳动法员工丧假
劳动法丧假规定
丧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由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根据路程远近,企业还应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工资。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休丧假做出具体规定。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