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其享有股东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相比之下,法人股东则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