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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期限与刑事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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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期限与刑事拘留期限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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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有公安机构查明清楚时,公安机关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将进行审理下达批准命令,有检察院下达批准命令后必须在七日内进行逮捕,如果在逮捕前就进行拘留的话,拘留期不算在逮捕羁押期内中。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需要考虑刑事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因为在刑事拘留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本身就没有资格强制拘留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经予以拘留就需要在37天之内提请逮捕。可是,人民检察院在七天之内作出了逮捕的这种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还具备一定的侦查羁押权限,时间长短就不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