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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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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十五条
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但有投案自首行为的如何办
你好:不知道是违反的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哪一款?不知你是盗伐还是收购?情况如何?自首,是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积极争取从轻处罚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根据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对《关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07]144号)中称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