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的做两次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