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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性执行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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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性执行赡养费
社会抚养费具有强制性吗

应当明确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一些干部、群众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对待超生者采取经济制裁上有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


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反计划生育的就要按照国家的法律上交社会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上交社会抚养费是一些人的义务,目前全面二孩政策已经放开,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应该已经减少了,计划政策是符合时代发展的,所以大家最好还是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