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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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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说明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所以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而是应当由公司自行确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经营法规是约束公司经营行为,保证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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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简易办法3%征收率可否享受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以下几类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或营改增试点以前购入的,或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2.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3.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4.销售旧货(经营其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经济行为在享受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