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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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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吗
其着重点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本解释为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受害人既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依据《解释》的规定。”这样,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理由在于。有鉴于此:“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时。”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终结以后,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非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排除在该程序设置之外,这对受害当事人明显不公,《解释》第1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