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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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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律师解答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有:
1、董事人数不合法或不符合公司章程;
2、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3、单独或者合计占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董事会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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