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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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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


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


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


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


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