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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后积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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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后积极归还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