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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中止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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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中止与未遂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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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