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吧 > 法律顾问 > 法律

拆迁补偿中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2.44W
拆迁补偿中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



    第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用途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该房屋的结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的原则,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合法面积按以下情况区分认定


    1、被拆迁对象主张房屋为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属未改建、扩建、新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调取房屋建设的航拍资料作为证明


    ②由被拆迁对象提供证明材料,街镇、村(社区)证明,区征地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


    2、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办理了合法有效建房用地手续的房屋按证载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未达批准面积,其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三)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或因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停办建房用地手续的一次性建成房屋,常年居住,生活设施完善,经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根据认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对4人为基准的自然户户型按200㎡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超出4人的,每增加1人按40㎡的标准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1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12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2-3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20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第二十条 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房屋层数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证载层数认定


    (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


    (三)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仅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一次性建成房屋,按实际层数认定


    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仅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载明层数的一次性建成房屋,按实际层数认定;在我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上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上的住屋(一户多基),只认定一处给予合法建筑补偿。


    第二十二条 长沙市一元化户籍制度(长政发[2015]31号)前的世居非农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手续且生活设施完善的自建房屋,按房屋类别价认定补偿,并按标准计算购房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原望城县城镇建设需要在原县属部门、园区和乡镇等单位购买地基的所建房屋按房屋类别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所得房屋,征地补偿时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办理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以其拥有的被继承房屋计算


    (三)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或者是建新未拆旧的继承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四)因遗产继承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补偿。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安置。继承房屋位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建新未拆旧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五条 虽已登记为国有土地而无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经依法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按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人员所建房屋,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按房屋类别价补偿,其它情形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