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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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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构成
哪些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我国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是非常的严格的,对于具体的信用卡在进行透支的时候不能够说我过大,否则的话就会规定成为相关的犯罪的行为,比如说信用卡进行管理的时候是由有关机关所进行的,妨碍这样的一种行为,就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