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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抵押期限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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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抵押期限约定不明
抵押物担保期限可以自行约定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便迅速了解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况且,《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因此,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抵押物担保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在我国通常是四年。此外,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因此也就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物担保期限。这一做法符合意思自治原则,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在现实案件中也被广泛运用。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洛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