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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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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涉嫌运送他人偷越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