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吧 > 法律顾问 > 法律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1.46W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专业分析: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