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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专家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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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专家辅助人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如何出庭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法官就专业问题求教的对象。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的程序。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但是不能依职权聘请。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就专门知识进一步论证,但当事人不申请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比如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完成,此中“专家” 的地位不是专家辅助人。双方都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也可通过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确有必要。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法院基于案件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方可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


申请时间宜截止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是否同意出庭都要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同意一方当事人 申请的,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与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的合理时间,确定是否延长期限或变更期日。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作为刑事诉讼参与者,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和说明权等。其应该在出庭后对司法鉴定结果提出自己的意见,帮助法院对书证、物证做进一步的认定。通常情况下,专家辅助人是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这个制度的确定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