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解释如下:
第九十七条,有独自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其实成立特别法人跟一般法人的条件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只不过特别法人跟一般法人的社会职责是不一样的,比如普通盈利性质的私人单位是一般法人,但国家行政单位就属于特别法人,企业跟国家行政单位虽然都属于法人,但法律性质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