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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应标注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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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应标注哪些信息
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显著位置应标注哪些信息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
一、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二、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1、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2、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