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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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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什么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是: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个人隐私,法律上并没有对其做出过明确定义。


很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认为这一回复非常简单,其流程不过是“征求第三方意见——不予公开”,直接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判断权交给了第三方,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正确的流程可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


对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一)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初步判断;


(二)经初步判断认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公开可能侵犯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履行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情况;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时,行政机关对于不予公开是否存在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进行审查的情况;


(四)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是否存在可以区分处理的情形,能够区分处理的,是否向申请人提供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