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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不合适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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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不合适证明
试用期辞退不合适证明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在试用期并不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必须证明两点:

(1)当时录用该员工的录用条件;

(2)该员工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当初的录用条件。

若单位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在试用期解除合同,也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但由于试用期间员工入职时间较短,一般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为:

员工一个月工资(即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