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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犯罪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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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犯罪解释内容
最高检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犯罪解释内容
放行偷越国(边)填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那么区分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怎么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

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

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